北市稅處加強查核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記者吳雲英/台北報導】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自108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將會同社會福利事業或各級學校等主管機關,加強查核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是否符合捐贈目的使用,如查獲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下列條件者,於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稽徵機關均依規定列管,並每年辦理清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 (1)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2)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3)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4)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除追補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款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該處特別提醒受贈土地之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務必依規定管理、使用其受贈土地,以免被補稅及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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