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勤務中心的陳姓消防員值勤時,利用職務之便取得16歲少女的電話號碼,假藉關心名義約少女外出,在車上性侵得逞,事後以10萬元與少女父親和解,讓少女情緒崩潰,接連輕生17次後身亡。陳男犯行曝光後,遭移送法辦, 最高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於受扶助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判陳男1年10月,同時懲戒法院也將陳男撤職,停止任用3年。
▲ 新竹一名少女慘遭假意關心的消防員性侵。(示意圖/翻攝自 Unsplash)
判決指出,現年57歲的陳男已婚,育有2子,在同事間風評不錯。他在2018年2月執勤時,接獲少女的電話,當時少女受精神疾病困擾、情緒低落,割腕後報案求救。沒想到,陳男竟偷偷抄下少女的電話號碼,私下以LINE聯繫,還多次邀約少女出門散心,藉此表達長輩的關心,並在取得少女的信任後,於2018年4月晚間開車送少女回家時,趁機在後座性侵對方得逞。
少女慘遭侵犯後,多次企圖結束生命,也屢次向學校輔導老師提及此事,甚至決定提告。不過,陳男主導將大事化小,與少女的父親簽下和解書,以「性騷擾」名義提出10萬元和解金,讓少女的內心更加痛苦,2年內輕生多達17次,最後於2020年2月不幸身亡。
陳男遭起訴後, 一審時,法院認為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案件上訴二審,陳男否認性侵,並提出和解書佐證,但高等法院根據驗傷報告和雙方的對話紀錄,發現陳男不僅不反駁少女的指控,反而以保全名譽、工作及家庭為由,向少女提出和解、要求撤告,加上少女當時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缺乏完全性自主判斷能力,陳男則利用服務機會犯案,已觸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扶助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最終改判1年10月。全案再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於本月2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另外,懲戒法院認為,陳男在審理期間否認性侵行為,考量態度不佳,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與信賴,嚴重損害政府的信譽,因此宣判陳男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以維持公務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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