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20歲的蔡姓女子前年申請上國立清華大學,卻因罹患憂鬱症,入學前在租屋處輕生死亡,導致房子成凶宅,事後陳姓房東憤而向蔡女的父親求償1000萬元。對此,台中地院審結,認為蔡女輕生時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會減損房價,因此駁回房東訴請,判蔡父免賠,全案可上訴。
▲ 房東不滿租客在套房內輕生,認為房價受損並提告求償1000萬元。(示意圖/翻攝自 Unsplash)
判決書指出,陳姓房東於2020年10月30日,將位於台中的分租套房出租給蔡女,租約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沒想到蔡女因患有精神疾病,於2021年3月24日在租屋處輕生,導致房子變成凶宅。陳姓房東主張,蔡女的輕生行為是一般社會道德觀念所不容,應認與善良風俗有違,且經估價師鑑定,房子因事故減損1440萬4260元,因此決定向蔡女的家屬求償1000萬元的損失。
蔡父辯稱,女兒在國、高中時期被同儕霸凌,加上2020年7月與11月接連遭逢至親離世的重大變故,使她長期被憂鬱症纏身,有多次就診、自殘、輕生紀錄,認為女兒因病發而缺乏對外界事物的辨別能力及判斷,並非故意透過輕生減損房價。另外,蔡父指出,事發後只有一間套房因租約到期而退租,其他套房未受影響,女兒的租屋則是因為疫情才遲遲未出租,且該租屋僅3至4坪,對整體房價影響輕微,認為鑑定師的結果無依據。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調閱蔡女生前的病歷,發現蔡女從17歲開始自傷,於2020年初起4度被送院急診,甚至於2020年底住院18天,事後表示「我想出院,我有很多事情要做,我要去清大念書」、「心情還不錯,有想通一些事」、「現在沒有自殺意念」等,可見蔡女輕生時,沒有如同常人的識別能力,當下的自殺行為僅是瞬間意念所致,無從顧及將導致房價受損,因此認為陳姓房東求償無依據,判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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