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在去年12月期間,連續2天以當沖方式買賣股票,結果慘賠收場,因補不回交割款及回補股票,遭證券公司告上法院,求償502萬餘元。經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陳男應全額賠償,全案可上訴。
▲ 陳男連續2天當沖卻慘賠,因補不回交割款及回補股票,遭證券公司求償502萬元。(示意圖/翻攝自 Unsplash)
判決書指出,陳男在2019年3月20日開戶,委託該證券公司買賣股票,並簽訂委託買賣契約、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
陳男在2021年12月15日,以當沖方式購買智原、創惟等股票,總計成交金額為3176萬2500元,依買賣沖銷後的差價計算,應給付證券公司186萬5928元的交割款。不過,陳男並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交割,證券公司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違約,且依照委託買賣契約第11條約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向陳男收取交割款,以及相當於成交金額7%的違約金,共計222萬3375元。
沒想到,陳男並未就此收手,隔天再度從事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又因為無法在當日完成回補股票,發生券差借券事件,導致券商須強制買回,事後陳男也未清償強制買回差額及相關費用,總計93萬6159元,遭證券公司再度申報違規並提告,向陳男求償502萬5462元。
由於陳男並未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答辯,因此台北地院法官認定他的舉動視同自認上述主張皆為事實,委託人不按期履行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即為違約,證券公司求償有理,判陳男應全額賠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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