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員警在4情境下可直接開槍。(圖/翻攝臉書/)
台南奪槍殺警案震驚全台,內政部長徐國勇第一時間也宣布要警員「大膽用槍」,引發社會關注警察用槍議題,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修正《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明定警察人員在面臨4種情境下,若認為將危及自身生命、身體,得以使用槍械直接射擊。
《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早在兩年前就已在委員會初審通過,隨著殺警案的發生,朝野黨團都將此法案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立法院長游錫堃29日召集朝野協商,歷經逾2小時的討論,朝野針對爭議性最高的槍械使用時機、調查小組組成及補償相關規定取得共識。
警政署長黃明昭在協商時也表示,現行條文針對用槍時機的定義模糊,基層員警在現場經常會遲疑拿捏用槍時機,若能給予明確時機,就能大膽用槍,也能讓社會大眾知道警察用槍時機。朝野立委討論過後,明確定義警察人員面臨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由於現行《警械使用條例》僅規定員警使用警刀、槍械的時機,然而警察人員面對實際情況時,常須經冗長思維程序,才能決定使用何種警械,容易延誤判斷時機,造成不必要的傷亡。因此,三讀條文參酌「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的特別條款規定,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主觀上認為若不制止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可能將危害警察或他人生命安全,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至於何時可以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三讀條文增列4種情境,其中包含:其一,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其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其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時;其四,有其他危害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此外,未來若發生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且在執行勤務時無法有效使用警械,也可以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的物品充作警械。
另為釐清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是否妥適,三讀條文新增第10條之1規定,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時,其警械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調查小組判斷警械使用妥適得考量警員當時的合理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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