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鍾姓婦人,5年多前行經木柵河濱公園期間正好伸手抓住不鏽鋼護欄,怎料生鏽欄杆竟瞬間鬆脫翻倒,導致其摔入2公尺深的溝渠,引發腦震盪、多處骨折、頸椎錯位等狀況,因此事後氣得提出國賠訴訟。對此,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水利處應賠償93萬餘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加碼改判104萬餘元,最高法院今(31)日駁回上訴確定。
▲鍾婦行經河濱公園卻不慎摔落溝渠受傷,最終獲准國賠。(示意圖/資料庫)
根據判決書指出,2017年5月6日下午16時許,鍾婦沿著堤內水防道路行走期間伸手碰觸不鏽鋼護欄,未料欄杆卻因鏽蝕而斷裂,導致其跌落2公尺深的溝底,經醫生證實診斷出頭部輕微腦震盪、額頭撕裂傷、頸椎挫傷移位、肋骨骨折,以及左手、腰部和兩腿挫傷等狀況,被迫陸續進行頸椎椎間盤切除手術、左側尺骨截骨縮短併自費鈦合金鋼板固定手術、左手拇指伸肌腱修補手術及石膏固定,傷勢相當嚴重。
鍾婦聲稱,由於欄杆螺絲鏽蝕造成她摔落溝渠受傷,顯見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在管理欄杆上有疏失,因此憤而提出國賠訴訟,要求給付醫療費、看護費、營養品費、勞動力減損等共396萬餘元。
不過,水利處認為護欄共有3個固定底座,雖然其中一處底座螺絲鏽蝕,但欄杆仍附著在混凝土塊上,並未喪失其固定功能,加上河川巡防隊也有定期以目視、手搖等方式檢查欄杆,意外發生前毫無異狀,所以管理上無疏失。此外,護欄僅作為用來區隔道路和溝渠、警示人車避免掉落等,但鍾婦卻蓄意以外力推拉護欄,才會意外摔落溝渠。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護欄鏽蝕而無法承受外力,進而發生斷裂狀況,故判准國賠93萬685元,隨後全案上訴二審,水利處主張鍾婦不當使用護欄、傷害與舊疾有關等,認為對方也有過失,因此請求減輕賠償責任,但高院認為,鏽蝕屬於護欄設置後的瑕疵,且已累積相當時日,水利處確實在養護管理上有疏失,加碼改判准104萬7895元,其中包含60萬元精神慰撫金。事後,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31)日判決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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