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司機因搭載一汪姓男子遭控超收車資而官司纏身,歷經四年訴訟近日終於塵埃落定。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事發於107年12月21日,一名汪姓男子清晨時分從北投搭計程車到台北車站,被征收410元車子,但他認為這次車資比以往多出50元,指控司機故意詐取車資,憤而提告求償11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汪男敗訴,司機免賠確定。
▲ 男子因不滿搭計程車超收車資50元,憤而提告求償11萬元。(示意圖/翻攝自 Shutterstock)
根據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2018年12月21日清晨5時許,汪男透過北投區某飯店的櫃檯人員預約一輛計程車,汪男懷疑司機在他上車前就已經按下跳錶,結果搭了20分鐘抵達台北車站後,發現這次車資比以往同時段高出50元。汪男控訴司機故意詐取車資,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因此要求司機賠償超收車費50元的5倍懲罰性賠償金250元、為處理本件而支出的電信費329元的5倍懲罰性賠償金1645元、耗時約一日工時的工資5倍懲罰性賠償金8330元,以及精神慰撫金9萬9775元,共11萬元。
司機則解釋,當時他直接把車資退回,汪男卻又丟回給他,事後汪男向台北市公共運輸處申訴,而他也親自前去說明,經調查後認定他沒有加收車資。
北院一審認為,請求賠償沒有理由,判決敗訴,司機免賠。汪男不服上訴,北院二審指出,計程車的時間為清晨5時16分,司機提前在5時6分抵達飯店等候時,可能一時情急按下計費錶,難認是故意超收車資。另外,台北市公共運輸處指出,從北投區飯店到北車的車資大約介於325至425元,而當天汪男的搭車費用為410元,即便比先前車資還貴,卻還在合理範圍之內,也難認司機是故意詐取50元車資,判汪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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