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幹部涉賄!鍾東錦倒數5天上任 竟遭苗檢提「當選無效之訴」

記者: 江宜潔
政治新聞 | | 觀看數:0
選舉幹部涉賄!鍾東錦倒數5天上任 竟遭苗檢提「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檢署本月14日偵結起訴首宗「四合一」現金賄選案件,指控大湖鄉一名陳姓男子於選舉期間,擔任苗栗縣長候選人鍾東錦、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聯合競選總部主任委員,但卻與丘姓女子、林姓男子等另2名樁腳,涉嫌為苗栗縣長、大湖鄉長、大湖村長、大湖鄉民代表等買票,故檢方今(20)日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陳男、丘女、林男等3人提起公訴,並針對12月25日即將上任的鍾東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檢署今(20)日並針對鍾東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圖/翻攝自臉書/鍾東錦)

【苗栗地檢署說明如下】

本署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偵結起訴首宗「四合一」現金賄選案件,其中部分賄選範圍同時包括苗栗縣長、大湖鄉長、大湖村長、大湖鄉民代表。該案為吳珈維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苗栗縣專勤隊共同偵辦,查得陳○○(男,身兼苗栗縣長候選人鍾○○及大湖鄉長候選人傅○○之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丘○○(女)、林○○(男)於111年11月間為以下賄選犯行:

(一) 陳○○先以每人新臺幣(下同)1千元的對價,向林○○賄選關於大湖鄉長候選人傅○○部分共3千元;再由陳○○、林○○
以每人2千元的對價,向丘○○賄選關於大湖鄉長候選人傅○○、大湖村長候選人傅○○、大湖鄉民代表候選人謝○○部分共6千元。

(二) 陳○○、丘○○再以每人2千元的對價,向選民張○○賄選關於大湖鄉長候選人傅○○、大湖村長候選人傅○○部分共1萬
元;向選民林○○賄選關於苗栗縣長候選人鍾○○、大湖鄉長候選人傅○○、大湖村長候選人傅○○、大湖鄉民代表候選人林○○或謝○○部分共4千元;另外預備行賄選民鍾○○,卻因尚未交付賄款即遭查獲。

目前陳○○、丘○○均仍羈押禁見中,林○○經檢察官訊問後以5萬元交保,陳○○、丘○○、林○○所述情節雖有不一、各自坦承部分事實,但收受賄賂之選民指證歷歷,承辦檢察官於是據以提起公訴,陳○○、丘○○將於近日移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由承審法官決
定是否繼續羈押。本署也將以相關法令及判決之標準,審查有無針對上開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必要性,若經審查後認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將於法定期限內依法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起訴。

▲鍾東錦辦公室認為,苗檢完全喪失司法機關應有的獨立性。(圖/翻攝自臉書/鍾東錦)

對此,鍾東錦辦公室稍早發出聲明,表示針對苗栗地檢署的作為感到非常遺憾,因為苗檢再次淪為特定政黨之服務工具,完全喪失司法機關應有的獨立性。

鍾東錦辦公室指出,此次遭地檢署起訴的陳姓被告,雖然在地方基層選舉期間掛名擔任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但其與鍾東錦並無實際往來,且陳男已在偵查中明確表示沒幫鍾東錦買票,並強調縣長選舉不可能買票,此亦為地檢署於前次記者會清楚表示與候選人無關,沒想到檢察官竟不予採信。

鍾東錦辦公室更質疑,苗檢除了未秉持無罪推論之原則外,同時也未記取4年前對通霄鎮長胡亂起訴賄選及提當選無效,最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及當選有效一事,檢署故意曲解各當事人之陳述而故意入人於罪,利用司法迫害人民,明顯企圖藉此影響選舉結果,嚴重侵害中華民國民主法治之人權。

鍾東錦辦公室進一步強調,屆時除了將委請律師依法提出答辯維護權益外,同時亦會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地檢署有濫權及為特定政黨服務之情事,並一併向監察院檢舉表達嚴重抗議。

最後更新時間:2022-12-20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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