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千金難買好鄰居」!近日「隋棠惡鄰居事件」延燒,里鄰間的相處話題再次引起關注,不少人留言分享自身經驗,但因房貸還沒繳完,即便不堪其擾也不能做什麼改變。對此,信義律師聯合事務所表示,如鄰居有重大違法、違規或是長期製造噪音,其實是可以用「惡鄰條款」對付,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鄰居太吵可以使用「惡鄰條款」向法院訴請遷離。(示意圖/shutterstock)
所謂的「惡鄰條款」就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只要住戶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舉凡租客積欠管理費、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汙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震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或任意佔用逃生通道等。
可藉由管理負責人或委員會督促其改進。若該違規者沒有在期限內加以改善,則可透過決議的方式向法院訴請強制遷離。信義律師聯合事務所提醒,雖說如此,但此過程必須符合法律之流程,否則就算是集體連署為惡鄰居,也是會有敗訴的可能性,故在對付惡鄰居時,必須要耐住性子符合法律流程,以免心急而喪失了勝訴的機率。
依規定,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後,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鄰居太吵可以使用「惡鄰條款」向法院訴請遷離。(示意圖/shutterstock)
「惡鄰條款」如何對付很吵的鄰居?
舉凡租客積欠管理費、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汙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震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或任意佔用逃生通道等,屢勸不聽都可能遭強制遷離。
若該住戶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之情形者,則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2項處置:「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如果是住透天厝仍遇到噪音擾鄰,則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僅能依據惡鄰居的行為模式蒐證,並採取不同的法律規範加以抵制。例如:惡鄰經常發出一般人難以忍受得噪音,可就民法第793條請求禁止。並可按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而在行政責任上,亦可依據噪音管制法第6條之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並可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鄰居太吵如何蒐證?
信義律師聯合事務提醒,如果想要透過法律途徑申訴,民眾一定要於事件發生時錄音、錄影蒐證,法院會參考這些證據作為最終判定標準,有些民眾也會請測音師到府測試分貝聲量,這些都是很好的蒐證行為。
信義律師聯合事務所全文:https://reurl.cc/dedR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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