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因涉及一起龐大的貪污案件,被指控在2002至2006年期間利用其職權,進行多項採購案,包括亞航、無線電等,涉及金額高達2億元,並將逾2000萬元的賄款匯至海外進行洗錢。此外,他亦被控圖利台標公司,使其在衛星通訊系統案和維護案中獲利。去年二審判決16年,如今已上訴至最高法院。
▲黃季敏涉貪,訴訟纏11年還沒結束。(示意圖/shutterstock)
2012年在進行調查的過程中,檢調單位一共發動6波大規模搜索,最終在黃季敏的家中查出近20公斤的金條和400萬現金,因此他被賦予了「黃金署長」的稱號。此外,他還涉及在其任內指示副署長等人偽造公文。
台灣高等法院在一審時判處黃季敏18年徒刑,二審時將其改為16年,且需褫奪公權8年,並須沒收他的犯罪所得2066萬元。同案的被告,包括蔡火木、羅財全和金力鵬,分別被判處5年6月、5年和11年的刑期。目前,該案已經上訴至最高法院。
由於黃季敏和其他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法院已將其出境和出海的限制期限延長8個月。此外,光陽工業集團董事長柯俊斌也被捲入此案,雖然他在法庭上否認曾賄賂黃季敏,但他的角色及可能的涉案程度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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