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台灣連爆#MeToo事件,行政院今(13日)通過衛生福利部的提議,通過了「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法旨在透過延長申訴期限、加重罰則、強化調查程序及保護服務等多項改變,來維護性騷擾受害者的權益並提升公眾對於申訴制度的信任。
▲行政院今通過性騷防治法修法,將送立法院審議。(圖/Shutterstock)
修法後共有5項重要變革,首先調整申訴時效,針對權勢性騷擾與未成年時遭受性騷擾的事件,將申訴時效從1年延長到3年;一般性騷擾的申訴期限延長到2年,此舉考慮到被害者可能因驚嚇而無法即刻反應或保存證據,對於未成年受害者,則可在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其次,修法設立更加可靠的申訴調查程序,包含明確受理窗口並強化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中央政府將設立諮詢會,地方政府設立審議會,且兩者委員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此外,行為人在調查過程中,有配合調查的義務,違者將被處以1萬至5萬元罰款。
另一項重要改變是對權勢性騷擾的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都作出加重。例如,若受害者提出8萬元的求償,法院可以根據侵害程度判賠8萬至24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最高可達60萬元,並將其刑事責任加重至原判刑的二分之一。
▲行政院今通過性騷防治法修法,將送立法院審議。(示意圖/Shutterstock)
此外,修法為被害者提供更友善的保護服務。媒體及業內人士在知悉此類事件時應保持保密,違者將面臨6萬至60萬元的罰款。其他人也有保密的義務,違者罰款範圍為2萬至10萬元。被害者在調查過程中,應根據其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服務。
最後,修法對於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提出明確要求,必須採取有效的糾正和補救措施,並應尊重和保護受害者的隱私,避免二次傷害。此外,管理者必須協助受害者提出申訴並保存證據,並在必要時通知警察。同時,他們需要檢視並改善場所的安全性,如調整照明設備和改善監視器的視線死角。違者將面臨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次修法將被送至立法院於7月臨時會審議。行政院長陳建仁希望在本月底能完成立法程序,為性騷擾防治立下更嚴謹的規範,並進一步保護台灣社會的公民權益。
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