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人員4年前到全美戲院進行稽查,發現業者在放映電影前,播放超過9分鐘的廣告片,違反《電影法》等規定,於是依法開罰6萬元。對此,全美戲院不服提出行政訴訟,遭裁定駁回後,以法規違反授權明確性、不當限制營業自由,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認為,全美戲院未具體說明適用法規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因此裁定不受理。
▲ 全美戲院因廣告片播太久,被裁罰6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政府在2019年11月22日派員至全美戲院進行稽查,發現電影放映前的6部電影廣告片長達9分50秒,且該場電影為保護級,其中一個預告片卻是輔導級,未遵守「輔12」級的預告片不得於「普」級或「護」級時播放,因此依電影法第10條和第14條、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等規定,分別開罰6萬元,總計12萬元罰鍰。
全美戲院不服,向文化部提起訴願,經審理認為原處分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應重複處罰,所以決議撤銷,改處6萬元罰鍰,但全美戲院還是不服,改提起行政訴訟,一直上訴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被裁定駁回告訴。
▲ 全美戲院因廣告片播太久,被裁罰6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全美戲院敗訴確定後,決定聲請釋憲,主張電影法第14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業者映演廣告片的時間,不當限制二輪電影院業者的營業自由,且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也有不符授權明確性原則的疑義,而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將映演廣告片時間限制為合計每場不得超過9分鐘,也干涉到消費者決定自由競爭市場的機制,進而限制憲法保障的營業自由。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全美戲院聲請釋憲,卻只提出主觀意見,未具體說明相關規定如何牴觸憲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的情形,最終決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裁定不受理,意味著全美戲院還是得挨罰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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