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外役監囚犯林信吾去年8月逃獄殺害2名員警,引發社會要求提高遴選外役監門檻的聲浪,同年9月底法務部提出「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卻因各方意見不同,無法完成修法,未料今年7月又爆出「夜店殺警案」囚犯易寶宏改調外役監服刑,令外界質疑外役監已淪為「權貴天堂」。對此,立法院火速修法,今(31)日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除了提高遴選門檻,還增訂多項進入外役監的消極要件,限制多種受刑人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
▲ 立法院今(31)日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提高遴選門檻。(示意圖/shutterstock)
經表決,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提高受刑人遴選門檻,現行規定要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只需「受有期徒刑執行逾2個月」,本次修改為「受徒刑執行,有期徒刑逾3分之1、累犯逾2分之1」,並刪除以累進處遇級別作為遴選條件的規定,改為「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另明定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此外,這次修法特別增加多個「消極要件」,大幅增列不得遴選的情形,包括犯殺人罪、本刑10年以上重罪、刑法致公務員重傷罪、脫逃罪、私行拘禁罪、強盜罪、海盜罪、擄人勒贖罪、加重詐欺罪、人口販運罪、發起組織犯罪者,以及部分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犯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罪者、毒品危害條例者,還有犯貪污截留公款罪未繳回犯罪所得者。
▲《外役監條例》修正條文,重大罪犯、重大經濟犯不得參加遴選。(示意圖/shutterstock)
與此同時,新法也納入多項重大金融犯罪,包含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均不得參與遴選,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並考量若受刑人涉有另案時,顯有較高的脫逃風險,因此明定「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5年」者,也不得參與遴選。
值得一提的是,三讀條文也增訂「回籠條款」,若受刑人有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的行為或怠於工作、違反返家探視規定且情節重大、受傷或罹患疾病而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等情形,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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