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在國小擔任體育老師兼球類校隊教練的黃姓男子,涉及在2015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猥褻、侵犯年僅12歲的女學生,事後黃男辯稱當時和女學生算「在一起」,讓女學生家長氣得向黃男提告、求償,同時也對學校提起國賠訴訟,質疑學校疏於防範,也未依規定通報、輔導,造成嚴重的校園安全問題。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校方應賠償100萬元,二審高等法院加重判刑,校方應賠償女學生和其父母共12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 國小女學生遭校隊男教練猥褻、侵犯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
判決指出,黃男多次在校內體育器材室對女學生進行性侵犯,起初他叫女學生去器材室拿東西,然後趁機抱住女學生,之後2人「感情變好」,黃男屢次對女學生抱抱、親嘴、摸胸,2017年6月女學生畢業後,黃男更是開車載女學生到河濱公園高架橋下偏僻處,在車內用手指性侵女學生得逞,後來女學生身心狀況出現異常、經常跟家人爆發衝突,父母帶她就醫,才揭發黃男的犯行。
黃男到案後,堅持不認罪,辯稱跟女學生「只是比一般老師與學生的關係再好一點」,女學生經常主動對他勾肩搭背、坐在他大腿上,彼此打鬧時他的肚子「難免碰到」女學生的胸部,絕沒有輕薄對方,但他承認有親吻女學生的額頭和臉頰,認為當時2人應該算是「在一起」。
女學生父母認為,學校導師、學務主任、校長等疏於防範,事發地點沒有監視器,成為校園安全死角,且未及時發現黃男犯行、未依法通報與調查,也未讓女學生接受適當輔導,造成女童精神嚴重受創、需長期就醫與心理諮商,因此依國家賠償法向校方求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536萬餘元。
刑事部分,一審、二審皆認定黃男猥褻、侵犯事證明確,依法判處3年8月有期徒刑。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校方應賠償女學生100萬元,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黃男在校的行為,與其擔任教職工作有直接和密切關聯,故判校方應賠償女學生83萬餘元,另賠償女學生父母各20萬元,共123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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