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交易所近日公告,上市公司昶虹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其公告並申報的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且情節重大。該公司經證交所通知更正或重編後,逾期仍未更正或重編,因此被認定違反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上市公司昶虹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14日起停止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示意圖/Shutterstock)
證交所表示,昶虹的違規行為已經達到了情節重大的程度,因此決定對其進行處罰。根據證交所的公告,昶虹的上市有價證券將自112年9月14日起停止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昶虹的這次違規事件,再次提醒投資者,選擇投資的公司時,必須要仔細審查其財務報告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及是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避免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導致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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