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知名藝人楊謹華於2014年購入位於台北市網球中心旁的豪宅,總價高達6283萬元,包含兩個車位,但在2017年即將交屋之際,楊謹華發現豪宅的視野被網球中心的場館遮擋,認為此與預售廣告的描述不符,因此要求解約並退款,此舉卻引來建商的反擊,並向楊謹華提出求償違約金的訴訟。
▲藝人楊謹華買預售屋,卻發現蓋好後發現視野被「台北市網球中心」遮擋。(圖/楊謹華 IG)
青霖建設公司在訴訟中指出,楊謹華在2014年6月透過馥鈺廣告公司代銷,簽約購買位於內湖區的「溫布敦-19」預售建案,楊謹華在購屋過程中已繳納16期價款,共計1729萬元,但在2017年8月起,她卻拒絕支付後續4期的相關費用,2018年被通知辦理銀行對保與產權移轉手續時,楊謹華仍未有任何回應。
楊謹華在抗辯中表示,預售廣告中曾強調「5.12公頃國家網球公園第一排」、「三面採光通風,正面收納國家網球公園美景」等,代銷公司表示視野遼闊、不會被建物遮擋,然而在2017年7、8月間即將交屋時,她卻發現同年6月啟用的「台北市網球中心」主場館與行政大樓,與預售屋距離過近且遮擋視線。因此,她認為預售廣告不實,且建商及代銷公司不回應她提出的問題,於是在8月22日發函撤銷契約,指出建商應退回她已付的1729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楊謹華的確違約,但由於她已付的1729萬元高於建商可求償的942萬餘元,所以不必再額外賠償。法官指出,楊謹華提出的廣告文宣等文件,並無提到屋外「視野遼闊、不會遭鄰近建物遮擋」等保證。此外,代銷公司人員證稱,楊謹華簽約前到接待中心2、3次,看屋長達1個月以上,當時網球中心尚未建設完成,他們表明無法確定場館是否會變更設計高度,從來沒有保證住家視野不會有遮蔽物。
▲法院認定楊謹華的確違約,但她已付1729萬元,遠高於建商可求償的942萬餘元,所以不必再賠償。(圖/楊謹華 IG)
法官認為,本案建商所求償違約金應屬於損害賠償性質,不屬於強制履約的「懲罰性」,所以依總價15%計算違約金942萬4500元,已涵蓋「遲延利息、2次代銷服務費、裝修費、房地跌價損失」等金額,楊謹華已付1729萬元,足以完全抵扣,所以判決楊謹華不必再賠償,全案可上訴。
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