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典昌路與河北路口2021年9月6日發生一起致命車禍,一名許姓婦人在待轉區與一輛黃姓男子駕駛的小貨車相撞,送醫後不治身亡。許女家屬質疑,待轉區沒有設置相對應的號誌燈才會釀禍,因而提告請求國賠653萬餘元,一審法院判決家屬敗訴,但案經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定市府需負3成過失責任,改判家屬獲賠18萬8731元,全案仍可上訴。
▲事發路口,示意圖與案件無關。(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根據判決書指出,2021年9月6日下午4時許,許姓婦人騎車行經典昌路、河北路的交岔路口,並在待轉區等候左轉進入河北路,由於待轉區沒有設置相應的號誌燈,她只能參考典昌路的號誌燈行駛,結果因為綠燈號誌遲關,導致她起步後與另一輛小貨車發生碰撞,最終送醫急救無效身亡。事發後許婦家屬認為是道路設計不良,加上典昌路綠燈號誌「遲關」,才導致車禍發生,因此提告請求國賠,包含醫藥費、喪葬費、精神慰撫金等,共計653萬餘元。
案經法院審理,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早在2018年就已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進行養護權責分工協商,事發路口的交通號誌規劃設計應由高雄市政府養工處辦理,交通局並非求償對象。此外,交通局指出,這起事故中,許婦與肇事駕駛皆有過失,家屬所求賠償金額過高,結果許婦家人一審被判敗訴。
家屬不滿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許婦與肇事駕駛確實存在未禮讓幹線車輛、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但如果事故路段有相應的行車號誌,應該能減輕或避免事故發生,經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後,認定過失責任部分許婦要負擔七成、交通局負擔三成較為合理,最終判交通局應賠償18萬8731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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