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人妻指控,丈夫與柯姓女董到印尼出差一個月,其中2夜竟同睡一房間,不禁懷疑2人有不倫關係,憤而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柯女則舉證,2人之所以會同房,是因為當時客房難訂,且男方早在入住前就已向人妻報備。橋頭地院審理後,因證據不足,駁回人妻的告訴。
▲ 女董與人夫到印尼出差一個月,其中2夜同睡一房間,遭人妻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百萬元。(示意圖/ENews)
人妻主張,她和丈夫於2018年結婚,夫妻倆共同開公司經營事業,柯女則是她的鄰居,對方先後投資、借款約450萬元給丈夫,並在得知夫妻倆的公司陷入財務困難後,直接成立了另一家公司,由柯女擔任負責人、由丈夫擔任管理人員,之後2人經常以業務合作的名義在國內、外出差,甚至在印尼出差一個月期間同睡一房間,丈夫回國後,人妻更是發現其行李箱內有女性衛生棉及其他衣物,氣得她向柯女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柯女辯稱,她和男方只是單純的商業合作關係,2人到印尼出差時間長達1個月,其中2夜因客房難訂,加上經費考量,才會出現同住一房的狀況,2人從未做出踰矩行為,而且男方早在入住前就已向人妻報備,強調是「同一房、兩張床」,至於其個人衛生棉、衣物等出現在男方的行李箱,則是因為她買了很多伴手禮,導致行李箱放不下,才會借放在男方的行李箱。
橋頭地院法官檢視柯女與人夫的LINE對話紀錄,確認2人有金錢往來及投資合作業務方面的密切關係,柯女並非故意接近人夫,2人出差一個月期間僅有其中2夜同宿,且房內有2張小床,加上人夫在入住前已告知妻子整個情況,如果柯女與人夫有不正當關係,人夫根本沒必要這樣做,最終因證據不足,駁回人妻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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