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警分局中原派出所警員張伯雍,前年3月在追緝一輛懸掛偽造車牌、拒檢逃逸的轎車時,邊跑邊朝該車下方連開3槍,造成坐在轎車後座的27歲鍾姓男子頭部中彈,送醫搶救後不治身亡,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法院一審、二審皆認定,張員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且已盡量朝下往輪胎射擊,善盡注意義務,判張員無罪,檢方提出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張員無罪確定。
▲ 張員追緝拒檢蛇形車時連開3槍,導致後座乘客中彈身亡,被最高法院判無罪確定。(示意圖/123RF)
判決指出,2022年3月10日晚間10時許,29歲林姓男子無照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賓士轎車,載著女友和2名男性友人外出,行經中和區中正路、錦和路口時,因轎車左側有明顯撞擊痕跡,被張員發現可疑,張員以警用電腦查詢確認車牌是偽造的,於是鳴笛示意停車,林男卻拒停,還關掉大燈、狂踩油門加速逃逸,雙方隨即在大馬路上展開追逐,過程中林男以破100公里的時速不斷蛇形、變換車道、連闖12次紅燈等,張員為了制止林男危險駕駛,在中正路、景平路口朝沒打方向燈卻闖紅燈右轉的轎車連開3槍,造成坐在後座的鍾男頭部中彈,送醫搶救後仍傷重不治,鍾男家屬憤而提告,檢察官偵辦後,認為張員涉犯刑法過之致死罪,依法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林男轎車嘗試衝破車陣,且行車路徑不明,張員在跑動中持槍射擊時,已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以避開駕駛和乘客,危險駕駛的風險應由駕駛人自行承擔,判張員無罪。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林男在人車密集路段高速繞行危險駕駛,可能對周遭民眾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具極高的危險性,經相關證人證述明確,也經勘驗警用行車紀錄器後確認無誤,張員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同樣判張員無罪。
檢方提出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張員開槍後子彈打中後擋風玻璃右側,雖可能有危及車內乘客的風險,但並非張員當下所能預見,難認張員違反規定,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二審無罪判決,張員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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