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村福美吊橋旁景觀平台昨(13)日發生意外,木棧道疑因腐朽突然斷落,造成5名遊客受傷送醫,其中一名76歲婦人因傷勢嚴重搶救不治。該起意外事故引起各界關注,嘉義縣政府已全力協助處理善後事宜、釐清責任歸屬。對此,律師指出,如果管理機關屬公家機關,可申請國賠。
▲嘉義縣阿里山福美吊橋景觀平台木棧道斷裂,造成5名遊客受傷,其中1人傷重不治。(圖/嘉義縣政府提供)
來自苗栗縣通宵鎮退休教師參加由栗之星旅行社舉辦阿里山2天的旅遊行程,昨(13)日下午4時許到達福美吊橋爬行至景觀台觀賞達娜伊谷山景,棧道突然斷落,造成遊客5人跌落地面受傷送醫。義縣消防局於16點35分接獲通報,立即派遣救護車將2名傷患送至嘉義基督教醫院,3名送至聖馬爾定醫院就醫,然經全力搶救後,76歲廖姓女士仍傷重不治。
嘉義縣長翁章梁在得知事件後,立即指示文觀局全力協助阿里山鄉公所及家屬處理後續醫療事宜。文觀局表示,當天有44名團客自苗栗出發,前往嘉義阿里山出遊,途中因景觀平台木棧板斷裂,導致5名遊客跌至下方地面,1位傷者經搶救不治,其餘4名傷者留院觀察中,未受傷遊客已被安排至山美周邊的民宿暫住。目前,相關單位已展開調查,以釐清事故原因及責任歸屬。
▲嘉義縣阿里山福美吊橋景觀平台木棧道斷裂,造成5名遊客受傷,其中1人傷重不治。(圖/嘉義縣政府提供)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律師王振名指出,吊橋已捐贈予阿里山鄉公所,公所係管理公共公有設施之機關,負有管理維護責任,「如吊橋有腐朽情形,且腐朽情形已經有未予修復可能斷裂的風險」,而致人民傷亡,此屬管理不當侵害人民權利之情形,依國家賠償法應可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但要提出證據證明之前的腐朽有嚴重性,如果只是外觀上的不美觀,不影響到通行安全,還是不會構成;律師張道周則表示,如果管理機關屬實,可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
福美吊橋景觀平台為88風災後由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以善款興建,並2011年5月捐贈予阿里山鄉公所,後續由公所管理維護供遊客通行。福美吊橋長175公尺,曾是台灣最長天梯,橋身以代表鄒族的藍、紅、黑裝飾,具有濃厚的原住民風情,遊客上觀景平台可俯看吊橋橫越曾文溪及橋面2側是壯闊的山巒美景,吸引許多遊客前來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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