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BOT案,金管會今(19)日宣布,擬修改「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放寬促參案金融資產證券化的規定,民間機構在營運期間依投資契約取得公共建設營運收入的金錢債權,若要辦理證券化,得不受創始機構需與債務人簽訂契約約定的限制。一旦放寬證券化,預估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可增加300億元的資金活水。
金管會表示,促參案件民間機構的營運收入,如學生宿舍的租金收入、停車場停車費收入等,屬可合理預期的現金流量,可作為證券化的標的,但因為公共建設的使用人多為不特定的大眾,民間機構無法逐一與使用人簽訂書面契約,因此無法符合現行本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導致民間機構無法以公共建設營運收入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
為因應實務運作上出現的問題,並引導長期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增加促參案件民間機構籌措資金的管道,因此擬修正本施行細則第2條,放寬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依投資契約取得公共建設營運收入的金錢債權辦理證券化者,得不受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1項所訂創始機構與債務人簽訂契約約定的限制。
金管會銀行局長詹庭禎舉例說明,比如某開發商斥資5億元興建停車場,預估該停車場未來10年的現金流入為5億元,該開發商便將這5億元包裝成10年期的證券化商品出售,等於提前收回這5億元,可用於新的BOT案建設。
根據金管會統計,自2003年以來,目前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有60件、達5885億元。已營運5年以上適合發行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的BOT案件,簽約金額約500億元,預估放寬發行限制後,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將增加300億元發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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